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5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О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九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九十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述略稱:被告丙○○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二十三時十五分許駕駛自 用小客車過失撞及原告所乘坐為訴外人黃元權所騎乘之機車,致原告受有右脛骨 幹開放性骨折等傷害,故請求如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之賠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宣判,諭知被告丙 ○○無罪,有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九十二號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依照上 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未合,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 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小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鄭明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