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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侵占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1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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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二七號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侵占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貳萬元後,由具保人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 放在案。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 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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