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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30

傷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1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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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二九號) ,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為夫妻關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十 二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里○○鄰○○路二三號住處,因細故二人發生口角 ,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以手毆打乙○○之臉部,致巫女受有右臉一公 分直徑挫傷、右眼下方三乘二公分瘀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為,若成立犯罪係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惟該罪 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乙○○於辯論終結前 具狀撤回告訴,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即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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