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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5

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1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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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五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二七七號) ,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九日上午十一時許,在新竹市○區○○街一七三號前 ,見停放在該處而為梁勝堯所有之車牌XAB-173號機車車頭有些破損,認 為可將該車引擎拆解研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將該車牽回,而竊為 己有,得手後遂將之拆解,嗣於同年十一月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因甲○○對 其父母施暴而涉有家庭暴力事件,經警到甲○○位於新竹市○○路二三五號七樓 住處處理時,於該住處陽台,發現有業經甲○○將該機車拆解後之引擎、車牌而 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在前述時地以徒手牽回而竊取該機車之事實,已經於警局訊 問時、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被害人梁勝堯指訴之失竊情節 相符,此外,並有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據,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 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證 明,足認被告上述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乃欲將該機車 牽回拆解研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雖受有高等教育之智識程度但有中度精 神病(有身心障礙手冊一紙附卷可查)之身體狀況致其情緒不穩、已有竊盜前科 ,素行不良,及其僅因自己之興趣即將上開機車竊取,雖與一般竊車者用於自己 騎用有所不同,但侵犯被害人財產法益之安全則屬同一,及尚能就造成被害人因 機車被拆解後所受之一萬元損害加以賠償,有和解書一紙在卷可查、及犯罪後亦 能坦白承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 百二十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 俊 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 書記官 謝 國 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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