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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30

妨害自由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13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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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續字第五七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經由本院民事執行處 拍賣,而買受告訴人甲○所有位於新竹縣寶山鄉○○村○○路四十七號一樓房地 ,並於同年月二十四日經本院發給上開建築物權利移轉證書,惟該房屋並未點交 予被告乙○○,詎被告乙○○竟基於概括犯意,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 五時許,以破壞該房屋窗戶之方式,侵入屬於告訴人甲○住宅之該房屋內,又於 八十九年一月二日中午一時許,帶同不知情之鎖匠,再次侵入該屋內更換門鎖。 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當庭撤回告訴,揆諸 首開法條規定,即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明 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 進 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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