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9

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140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0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三0四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間,自任會首招募互助 會,召集甲○○等十七名會員組成互助會,每會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每月開 標一次,迄八十九年六月十日止,甲○○於互助會末會前均未標得會金,屬尾會 活會會員。乙○○本應於互助會尾會標會日(即終止日)三日內向死會會員收取 會錢連同本人應付之會款共十七萬元交付甲○○,詎竟代甲○○向部分死會會員 收取七萬元會款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八十九年八月間起,與以侵吞入 己,並花費完盡,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嫌云 云。 二、按刑法上之侵占罪,必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 之物為其成立要件。是本件首應究明者是被告向其他會員所收取之七萬元會款是 否為「他人之物」?依一般民間合會習慣,合會係會首與會員間所訂立之契約, 會員與會員間並無法律關係之存在,合會定期開標,以標金最高者得標,會員得 標時應付出標金,得標者,則得請求會首給付其他會員繳納之會款及過去得標會 員所繳之標金,以後則於開標之期日按期繳還會款及加付標金與會首,是得標之 會員或尾會活會會員僅有請求會首於其得標後或尾會時幾付其他會員繳納之會款 及過去得標會員所繳之標金,此會款在會首未交付給得標之會員或尾會之會員時 ,為會首所有,會員僅有請求會首給付之權利,尚非其所有之物。是本件七萬元 之會款尚非屬「他人之物」,依前揭說明,被告之行為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自不 符合,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