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9
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140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甲○○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0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三二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二份附卷可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 俊 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謝 國 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