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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3

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竹簡字第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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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八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損壞他人快餐店之玻璃門,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 四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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