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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9

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竹簡字第7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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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七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害居 五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甲○○前曾於民國八十五、八十六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十月、五月,並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四 日假釋出監執行完畢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 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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