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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9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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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0七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七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凌晨三時 二十分許,在新竹市○○路成德國中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並扣得安非他命零點三公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三九號偵查卷)。因被告 前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強制戒治 期滿,並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四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故本案(因在上開不起訴處分前所犯)無法再為任何處分,扣案之安非他命 亦無法證明為何人所有,然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 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小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明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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