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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2

聲請免除保安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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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二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其保安處分之執行,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犯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者 ,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 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者,應於刑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五年。前二項強制工 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 免其執行。第一項、第二項強制工作執行已逾二分之一,而執行機關認無繼續執 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三、茲查聲請人非屬檢察官,其聲請不符合前揭法條之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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