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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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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六號   原   告 甲○○         丁○○         乙○○         丙○○         己○○         庚○○         辛○○         戊○○   被   告 癸○○         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宏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三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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