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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2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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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九十年度苗交簡字第 三一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以九十年度苗交簡字第三一二號判處罰金一萬元、緩刑 二年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因公共危險案件,另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於九十年七月二日,以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一五二號判 處有期徒刑四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影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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