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4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案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度易字第三七一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民國八 十八年十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緩刑二年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自八十九 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九十年二月十三日止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 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前揭二刑事判決正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 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