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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29

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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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 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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