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4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一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 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第二項適用法條欄內,應增列「刑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三十二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 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適用法條欄內,已分別記載「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但在「事實及理由」第二 項適用法條欄內,漏載「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顯係文字漏寫而不影響 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