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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0

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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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一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增列「甲○○於肇事後隨即報案,並主動向前往現場 處理之警員表示肇事而接受裁判,此據被告陳明在卷,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在卷可佐」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無駕駛執照(已被吊銷)駕車,因而致人死亡,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肇事後,立即向竹北分局湖口分駐所 報案,並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表示肇事而接受裁判,業據被告於警訊時陳 明在卷,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在卷可佐,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 ,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二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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