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4

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竹北簡字第18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六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十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