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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4

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竹北簡字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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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八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關於「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 0五五號判處....。」應更正為「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0五九號判處..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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