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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竹北簡字第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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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 三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 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內容相同,茲引 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 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 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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