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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0

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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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交簡字第一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八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壹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應補充「甲○○曾酒後駕車違 反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罰金一萬二千元確定,仍不知悔改。」及証據部分應 補充「新竹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 適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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