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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6

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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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交簡字第一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0一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壹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關於「同日晚間六時三十分許 ,....駕駛車號H三─八八二八號自用小客車....在新竹縣寶山鄉○○ 村○○○○路段....。」應更正為「同日下午十七時三十分許,....駕 駛車號H三─八八二五號自用小客車....在新竹縣寶山鄉○○村○鄰○○路 段....。」及証據部分關於「被告林駿億於警訊及偵訊中之自白」應更正為 「被告林駿億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酒後駕車肇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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