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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竹東秩易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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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竹東秩易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以九十年七月九日東警刑秩字第二 一七八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易處拘留叁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 臺幣(下同)叁仟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 書、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尚有罰鍰三千元未繳,以九百元折 算一日,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欠繳之罰鍰部分,應易以拘留三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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