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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0

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竹東簡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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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   任 劉純增律師   辯 護 人 右列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六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 玉 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德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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