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 90年度竹秩字第7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竹秩字第七三號   移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 九十竹市警二分刑字第一七四一三號移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右列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晚間八時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二二三號歐麗賓館六○六號內。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四)查獲時間:九十年七月五日晚間九時許。 (五)查獲地點:新竹市○○路二二三號歐麗賓館六○六號。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男客林德明於警訊中之證言。 (三)交易費用新臺幣四仟元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