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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4

妨害兵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竹簡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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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一五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第三款,第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蘇 嘉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 記 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 後備軍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藉者。 二、無故拒絕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 召集論:分別依第六條、第七條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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