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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0

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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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四四號),經檢察官聲 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一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 八七七號裁定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 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九八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 日起停止戒治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至 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止。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向觀護人報 到正常,定期採尿均呈陰性反應,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檢盛護拾字第六 00一號函及保護執行卷宗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證其出所後未再施用毒品,顯已 戒除毒癮,另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迄今,亦未再犯任何刑案(聲請書誤載被告除 毒品外,尚無其他前科),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 附卷可憑。是被告前因同一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以八 十八年度易字第九四四號判處有徒刑五月(聲請書誤載為四月)、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確定,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 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 俊 郎 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 國 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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