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0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四七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 偵字第一七0七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叁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警員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四 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鑫城科技入口),查獲安非他命毛重三點一 公克(被告施用毒品行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 字第一七三號為不起訴處分)。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 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三點一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 安保管字第五二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七0七號偵卷第十 六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 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