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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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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一二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 字第五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陸公克、零點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九 時許,在新竹市○○路名佳美百貨附近,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並扣得安 非他命二份,各重約零點六公克及零點三公克,該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簽結確定。惟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六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 保管字第一九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四一頁)、零點三公克(保管字號: 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七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四二頁),均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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