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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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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一七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 偵字第七七五號、九五一號、一00一號、一0三六號、一0七八號、一0八七號、 一一八九號、一八九四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伍陸公克、零點貳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 零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屬管 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員警先後於民國八十九年 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許等時間,在新竹市○○街八號等處所,查獲被告甲○○施 用第二級毒品案,並分別扣得安非他命二份(聲請書誤載為三份),各重約零點 五六公克及零點二公克,另扣有海洛因重約零點二公克等物。該案業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四二號)。查 扣案之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五六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 度安保管字第二四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七五號偵卷第二 五頁)、零點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三二五號,扣押物品清 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0三六號偵卷第四0頁)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零 點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四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 度毒偵字第一0八七號偵卷第二七頁),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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