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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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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0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八一、一八七三號;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五八八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一 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一 0四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 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自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起停止戒治出所,並 於保護管束期間採驗尿液無陽性反應,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八月三 十一日竹檢崇護甲字第二二二六一號函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 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 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五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嗣經確定之該案判決 ,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 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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