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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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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八八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 字第九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 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 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在新竹市○○路二 十七號前,由被告甲○○身上起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塑膠袋0‧三三公 克),因甲○○欠缺持有毒品之犯意,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於九十年七 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六六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 0‧一六公克、包裝重0‧一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二0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二十頁),有該局鑑定通知書附卷足稽,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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