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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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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二一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甲○○因犯殺人未遂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 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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