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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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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八五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 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須以具保之被告逃匿為要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此有 本院調閱之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刑事執行科查明無訛,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稽,足認被告顯已無逃匿之 事實,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要件不符,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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