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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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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三四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 偵字第四八七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共重參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八十九年毒偵字第四八七號、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五六0號),惟扣案之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共重三點二公克),為該 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共重三點二公克;保管字 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三二號、第十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毒偵 字第四八七號偵查卷第三十八頁、八十九年偵字第五六0號偵查卷第十八頁),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 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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