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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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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一八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 偵字第五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五三三號),惟扣案之 安非他命零點三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聲請書漏載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 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 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三三號偵查卷,認本件 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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