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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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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三二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二四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參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 (聲請書漏載銷燬),業經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五二號偵查卷查明,因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 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永 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 玉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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