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1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受刑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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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
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明 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進 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