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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5

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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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敦群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七一五號),經檢察官 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一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王敦群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敦群(聲請書誤載為甲○○,應予更正)前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一九九號裁定,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 ,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八 四0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停止戒治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並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止,今保護管 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向觀護人報到正常,定期採尿均呈毒品陰性反 應,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楠護乾字第八二二四四號函在卷足稽(聲 請書贅載保護管束約談報告表及尿液檢監管記錄表)等附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 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另尚無其他前科,於保護管束期間至今,亦未再 犯任何刑案,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被告 前因同一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新竹簡易庭(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八 年度竹簡字第七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 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 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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