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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7

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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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於執行中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一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 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出具上開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經傳拘未到案執行,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亦未果,爰聲請沒 入具保人保證金等語。 二、按沒入具保人保證金須以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為要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 八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因竊盜案件 ,入臺灣新竹監獄受刑,此經本院調閱被告之在監在押資料表得知,有本院法務 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卷可稽,被告顯已無逃匿之事實,檢察官所請顯與前揭 條文要件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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