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九四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二八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竹市警一 分刑字第三二0五號移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警方於八十九年十一 月二十一日(聲請書誤載為二十日)晚上九時四十分許,在新竹市○○路○段二 九一巷九弄五號四樓查獲,其中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點四公克;被 告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由聲請人另為不起 訴處分)。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點四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 管字第八四五號,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二五號偵卷第二十三頁),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 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