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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7

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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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於執行中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三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犯竊盜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一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上開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所犯右開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罰金折新台幣六千元確定,依 法應予執行,惟被告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有拘票及報告書影 本等附卷可參,並檢具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及送達回證影本,聲請本院沒收 上開保證金。經本院查被告於傳、拘期間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有本院法務部在 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卷可資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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