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0

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6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竊盜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然並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受刑人執行未完畢,為此聲請裁定其得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如判決主文內漏未記載,而因被告身體、教育、 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時,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司法院院字第 一三五六號著有解釋。又此項聲請應向論罪科刑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係犯竊盜罪,經本院判決後,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嗣 由臺灣高等法院將原第一審判決撤銷,改以連續竊盜判處受刑人甲○○有期徒刑 三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四七號刑事判決可稽,據此 ,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拆折算標準,聲請人誤向本院提 起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乙份) 書 記 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