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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9

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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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六三 號),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甲○○男、四十六歲(民國○○○年 ○○月○○○日生)、住苗栗縣頭份鎮土牛里七鄰八十號(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 監執行中)、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受刑人甲 ○○、男三十八歲(民國○○○年○月○○日生)、住苗栗縣三灣鄉內灣村小份美八 號(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 。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乙份) 書 記 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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