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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0

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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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公字第四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 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判決確 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惟被告經傳拘無著,現 已由該署發布通緝中,已經本院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 一一八九號執行卷查核無訛,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 一八九號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及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聲 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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