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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0

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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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聲字第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四八一號),經檢察官 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 年度毒聲字第二五六一號裁定,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送 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 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三0三號裁定,自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起,停止戒治所餘 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向觀護人報到 正常,定期採尿結果,均呈陰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 二月三十日竹檢崇護甲字第三0九六九號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 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 九年一月七日以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三四六號判處有徒刑五月確定(原聲請書 誤載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應認無執 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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