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2

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99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一六一號),經檢察 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一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 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0五八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送臺灣 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因戒治成效經評定合格而停止戒治 並付保護管束,依其保護管束執行結果,被告應已戒除毒癮,而無執行刑之必要 ,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竹檢崇護己字第二一三二二 號函在卷足稽。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竹東簡易庭 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一六一號判處有徒刑四月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應認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 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