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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2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9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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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一一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 字第九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柒公克及貳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之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下午七時五十分 (聲請書漏載五十分),在新竹縣竹北市新港里九鄰十三之一號(聲請書漏載九 鄰十三之一號)住處,查獲被告甲○○(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已另為不起訴處分)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聲請書 誤載為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三包重約零點七公克(零點五公克及零點二 公克含塑膠袋各一包)及二點四公克(含保濟丸瓶)。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七公克及二點四公克(保管字號:九 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三一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三十六頁),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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