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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3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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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 五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案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 二次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署檢察官,分別以八 十八年偵字第四九八九、五六五五號、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四五號不起訴處 分確定後。惟被告甲○○復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中旬起至八十 九年十月六日零時許回溯前一日及前四日內之某時止,在新竹縣竹東鎮○○路○ 段四十六號家中等地,分別施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多次,嗣為警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在新竹縣竹東鎮員棟里十五號之一工寮內查 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兩小包毛重三點七公克,注射針筒四支,美鈉水乙 瓶,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於九十年一月四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均與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八三號提 起公訴之犯罪事實間(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九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為警查獲 採尿時,各回溯前二十六小時內某時及回溯前九十六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一級毒 品、第二級毒品)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經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 第六七二號案卷查核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八三號起訴書、八十九年十二月十 二日移送函文附卷可查,是認本案公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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