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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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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八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甲○○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六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到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丁○○、甲○○、乙○○等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 ,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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